目前於立院提出的三個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版本(尤美女版、許毓仁版、時力黨團版),其中許毓仁立委版本是參考伴侶盟版本(參許立委談及此事的相關報導 http://www.storm.mg/article/183514),對於三個版本的修法方向,伴盟都樂見其成,希望後續在立院能有積極豐富且開放的討論,最終能通過最周密完整的修法。
許毓仁立委版本略調了伴盟版婚姻平權法案,不過因其主要係參考伴盟版本,因此許立委辦公室曾邀約伴盟討論,由於伴盟版本早已於2012年公告,並曾於2013年10月通過一讀,因此伴盟認為伴盟版法案內容已是公共財,態度上當然是開放各界參採。
[結婚權及收養]
三個版本和伴侶盟版一樣,除結婚權之外,並均開放多元性別配偶共同收養。
[收養反歧視條款]
尤委員版本修改的法條數最少,但也參採了伴盟版本的收養反歧視條款(尤委員版本在該條除了禁止「法院」在收養裁定的歧視,另新增「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歧視禁止)。許毓仁立委版本沿用伴侶盟版收養反歧視條款,時力版則未另訂收養反歧視條款。
[法律用語/稱謂]
時代力量及許毓仁立委之民法修正版本,和伴盟版一樣,皆逐一修改了夫妻、父母之法律用語(稱謂),擺脫性別二元對立及異性戀中心的預設,使之性別中立以涵納多元性別主體。時力版另並增加對於家事事件法的用語修正。尤委員版則未更動既有民法法條的稱謂用語,而是用概括條文之立法技術,規定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既有相關條文。
[婚生推定]
有關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規定,尤委員版本明文排除同性配偶之適用,因此女同志在婚姻關係中受胎(用人工生殖技術)所生小孩,不受婚生推定,另一方配偶需於孩子出生後,另依收養程序辦理收養以建立親子關係。許毓仁委員版本則援引維持了伴侶盟版有關女同志配偶小孩婚生推定的適用,因此無需另行辦理收養。時力版未修改現行民法第1063條,解釋上該條仍僅適用於異性夫妻,而不及於女同志配偶。
有關目前立院三個版本及伴盟版的比較及利弊,我將在今日下午自由台灣黨邀約的演講中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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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會和大家分享婚姻平權以外另外兩個草案(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內容、制度精神與推法遊說經驗,歡迎關心多元成家運動的大家一起來討論!
目前伴盟環島團隊正在中彰投熱烈進行中,期盼能鬆動地方政治的同志議題氛圍,注入正能量,自九月啟程的彩虹環島,我們依據活動性質廣邀地方政治人物、社團參與,並盡可能安排拜會政治人物,希望地方政治人物與支持同志人權的社團與個人打破沈默站出來,改變地方上長久以來傾向不願對同志議題及婚姻平權表態的習慣,創造有利於改變結構及立法動能的氛圍。
再次邀請全台同志與支持同志平權的朋友們,和我們一起成為改變的力量,不要輕忽自己可以做出的貢獻與影響!